(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私募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另外一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签署新的合同并遵从另外一只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并由招商证券提供托管和份额登记服务的私募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2、业务办理机构和时间 投资者可以通过募集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必须同时销售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3、转换的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私募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份额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转出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转换前未持有转入基金的份额,本基金单笔转入申请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本基金转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本条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T日)算起。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费及补差费构成。转换费是管理人针对基金转换业务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补差费是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用于补足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差额的费用,具体费率与收取规则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和服务机构,如因管理人未通知到位导致的运营错误由管理人承担,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5、转换业务的计算公式 假设A基金转换为B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Σ(转出份额×转换申请所对应的开放日A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换费(如有)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补差费(如有))/转换申请所对应开放日B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费用及有关业务规则,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