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发表时间:2024-05-15 15:18 5月15日是每年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号召,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组织开展以“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为主题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以私募基金行业在募集环节设置的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为切入点,浅析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需要了解的相关制度安排,便于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界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方式和投资人门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决定了私募市场是面对高净值人士等投资者的市场,需要由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募集机构需要对投资者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风险测评,判断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且对提供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基金的风险等级,二者匹配,才可销售。同时,投资者应当对募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若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自身风险等级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募集机构。 基金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尽可能避免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购买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基金募集机构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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