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征询函

发表时间:2016-07-26 15:52
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基金合同》,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对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乐瑞宏观配置4号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1、第八节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单位的申购条件4、金额要求
原条款:
“4、金额要求
在基金开放日,新加入的投资人的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如果投资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投资人可追加基金资金,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且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现条款:
“4、金额要求
4.1、普通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日,新加入的普通基金投资人的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如果普通基金投资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普通基金投资人可追加基金资金,追加基金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且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4.2特别基金投资人:特别基金投资人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为该基金的投资者:
特别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及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不做特别要求,由管理人自行审核管理。”

2、第八节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四)基金单位的赎回条件3、赎回要求
原条款:
3、赎回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万份,且以1万份的整数倍递增。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或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低于100万份或1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现条款:
3、赎回要求
3.1、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万份,且以1万份的整数倍递增。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市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单位净值以前一估值日为基准计算)。低于1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3.2、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开放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其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市值(单位净值以前一估值日为基准计算)不做特别要求,由管理人自行审核管理。
二、变更流程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8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2016年8月8日之前书面回复意见。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条款,管理人将设置2016年8月8日为临时开放日,赎回其所有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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