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瑞宏观配置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变更的意见征询函

发表时间:2018-07-06 16:06

乐瑞宏观配置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乐瑞宏观配置基金基金合同》,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对“乐瑞宏观配置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乐瑞宏观配置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乐瑞宏观配置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原条款:现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普通基金投资者:普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万份,低于10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2、特别基金投资者:特别基金投资者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作为该基金的投资者:
特别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万份,低于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普通基金投资者:普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0万元,低于10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2、特别基金投资者:特别基金投资者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三条规定的:(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特别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万元,低于1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特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序号2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条款:现条款: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3号院雍和艺术区1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唐毅亭
联系电话:010-84218872
传真:010-84212882
网站:www.lowrisk.com.cn
电子邮箱:service@lowrisk.com.cn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51号雍和宫壹中心A5座3F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3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22A楼
法定代表人:唐毅亭
联系电话:010-84218872
传真:010-84212882
网站:www.lowrisk.com.cn
电子邮箱:service@lowrisk.com.cn
   
二、变更流程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07月06日至2018年07月11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2018年07月11日之前书面回复意见。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条款,管理人将设置2018年7月11日为临时开放日,赎回其所有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06日


联系我们  contact@lowrisk.com.cn
姓名
*
机构
*
手机
*
提交内容
*
提交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51号雍和宫壹中心A5座3F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3路中信证券大厦22A
香港九龙 柯士甸道西一号 环球贸易广场86楼8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