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瑞强债5号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乐瑞强债5号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序号1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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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指本基金募集机构聘请的监督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机构,包括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和代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其中,本基金的直销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金融运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监督内容,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直销募集账户实施有效监督,保障直销模式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代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自行聘请。为避免歧义,对于基金管理人采取直销、代销两种募集方式或仅采取代销募集方式的基金,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不包括代销机构归集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划付其收益、赎回款项及剩余基金财产以及代销机构与其聘请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等行为的监督,前述代销机构行为涉及的资金划转安全保障职责按照私募基金代销相关法律法规及销售协议约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17、募集账户:指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包括直销募集账户和代销募集账户。其中,直销募集账户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代销募集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于通过该代销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募集账户的开立并不代表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直销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18、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用于统一归集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专用账户。包括募集账户和注册登记账户。 |
增加条款后的序号作相对应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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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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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类型: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增加条款后的序号作相对应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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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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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和募集方式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2、募集机构 本基金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机构)。 3、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4、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普通合格投资者”包括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相关机构新颁布并实施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则从其规定。 (二)募集账户信息 1、直销募集账户 直销募集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直销募集账户是由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直销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账号:4119000685105000002081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584001694 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募集账户 本基金代销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自行开立并自行聘请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代销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及监督机构等信息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事项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上限 本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在初始销售期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直销账户或代销账户形成的利息归销售机构,在募集账户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付款期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可在管理人规定的募集期限分多次缴款,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人民币。 (五)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 (六)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前,本基金直销机构暂不实施该回访制度,代销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回访制度。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本回访制度。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回访制度的实施需要而变更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条款,但应提前通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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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原条款: | 现条款: |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每月10号,如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每自然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如开放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原条款: | 现条款: |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低于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以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低于1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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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条款: | 现条款: |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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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原条款: | 现条款: |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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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原条款: | 现条款: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T+10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个工作日(包括T+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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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变更后条款: |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基金募集风险: (1)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基金; (2)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销售机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4)销售机构可能因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而不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资格; (5)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合法有效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3、基金的业务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委托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基金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担任基金行政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4、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 根据《指引》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基金备案,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5、其他特殊风险 (1)经纪服务商风险 证券及期货经纪服务商由管理人自行聘任,管理人委托其向托管人提供基金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数据及凭证。若因管理人、经纪服务商或交易所、登记公司、股转系统等原因导致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整、准确获得交易数据或凭证,影响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估值核算、账目核对等职责的,可能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且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延期风险(若有) 本基金可能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延长运作期限,则委托人面临基金延期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收益、以及本金或收益随基金延期可能减少的风险。 (3)基金的止损操作风险(若有) 如本基金设置止损平仓线,该类止损平仓线(若有)并非对止损平仓结果的保证。由于市场原因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也可能无法及时平仓,实际平仓后基金资产损失可能超出止损平仓线设置的标准。 (4)基金的关联交易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参与投资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可运用金财产买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关联方或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主体发行的债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管理人需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5)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若有) 本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可以利用其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处置权的资金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勤勉尽责的管理本基金资产,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基金增值税计提、税款追溯调整等情况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存续期间由于税款缴纳按一个计税周期汇总计算,每日计提的应计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异,并将对估值日计算和披露的基金单位净值带来一定影响。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所适用的税收会计处理规则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税款追溯调整计提或未来税款计提规则调整可能会对基金财产产生影响,投资者收益可能由此受到不利影响。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遭受亏损的资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属于R3级(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或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C3级】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私募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委托人大额赎回基金份额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4)本基金投资标的可能发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情形,可能影响赎回款项的支付及清算。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期赎回、赎回款项延期支付、清算款项延期支付或需多次清算的风险。 (5)本基金无固定存续期限。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投资收益水平下降或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基金募集或备案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a.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本基金存在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的风险。若备案失败,本基金合同将提前终止,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本基金清算完毕前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扣除相关费用。 5、税收风险 契约型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6、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8、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9、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10、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1、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投资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5、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a.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b.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c.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d.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e.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场外衍生品风险 a.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b.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c.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收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如有) 分级基金B以及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劣后级份额均为高杠杆金融产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本基金所投资上述产品的净值会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可能导致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的风险。 6、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8、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5)基金止损风险 本基金达到止损线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强制止损带来的净值损失。 当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止损线0.9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强制止损,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可能导致基金终止时基金份额净值低于0.9000元。 9、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0、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11、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估值方法,当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投资上述品种后无法及时确认,上述投资品种在投资确认前估值价格波动; (3)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4)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净值波动风险。 1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13、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1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若有) (1)公司风险: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企业市场可比公司较少,发行定价难度较大,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且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存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3)差异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规则、报价要求、交易机制、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特别表决权机制、股权激励制度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且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4)政策风险: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1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变更流程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08月29日至2019年09月05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本次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2019年09月05日之前书面回复意见。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条款,管理人将设置2019年9月05日为临时开放日,赎回其所有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8 月 29 日